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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[公證人]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

第 二 題

📖 題組:
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,回答下列問題:
承上,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,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,問本件臺北地院、臺中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?又有管轄權之法院,是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?(10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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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「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」與「囑託執行」兩大核心。考生應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判斷各別執行標的所在地(金錢債權在第三人住所地、不動產在所在地),得出管轄權競合之結論,並排除債務人住所地之管轄權;接著再依同條第4項,以「是否需至現場施以物理強制力」為標準,分別論述法院對他轄區不動產及債權是否須行囑託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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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

  1. 針對不同所在地之多數執行標的,臺北、臺中、桃園地方法院孰具管轄權?
  2. 受理之管轄法院,得否對他法院轄區內之執行標的逕為執行行為(免為囑託執行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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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強制執行管轄與囑託
💡 標的所在地定管轄,數標的得擇一,跨區實體執行須囑託。
比較維度 金錢債權(對第三人) VS 不動產執行
管轄權連結點 第三人住居所地 不動產所在地
執行行為性質 文書作業(發布命令) 物理行為(查封揭示)
跨轄區是否囑託 實務認無須囑託 法定應囑託他法院
💬受理法院能否逕為執行,取決於該執行行為是否涉及跨區之物理實力行使。
🧠 記憶技巧:標物優先住居後,數地管轄任你選;文書核發自己來,實體查封要囑託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債務人住居地(本題台中)必然有管轄權。應注意其僅具補充性,標的物所在地明確時,債務人住居地無管轄權。
管轄權之移送與囑託 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不動產執行之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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